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债务纠纷诉讼程序
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
一、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
1、当事人为自然人的,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,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。
2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,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、社团法人登记证等。
3、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,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。
二、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
1、《购销合同》、《供货协议》;
2、订(定)货单;
3、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,如证人证言、实际履行凭证。
三、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
1、交、收货凭证:交货单、送货单、提货单、收货单、入库单、运单;
2、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:结算清单、欠条、还款计划、还款承诺书,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。
3、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:信函、证人证言、有关单位的证明、检验报告书、客户投诉、退货及索偿的证据。
四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,并注明计算方法、依据等。
细河区,辽宁省阜新市辖区,位于辽宁省西部,环绕阜新市周围,四邻均与阜新县接壤,东南距沈阳170公里,西南距锦州111公里。北与内蒙古自治区相望。截至2009年,细河区总面积126.46平方公里,城区面积14.66平方公里,总人口19.7万人,其中城区人口15.7万人,农村人口4万人;非农业人口17.8万人,农业人口1.9万人。辖4个街道1个镇。2013年,细河区地区生产总值实现45亿元,年均增长30%;公共财政预算收入4.4亿元,年均增长52.3%;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45亿元,年均增长46.8%;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600元,农民人均纯收入18000元,分别年均增长18.8%和23%。